一、《工作指南》編制的必要性
生態環境標準作為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服務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戰略性、引領性作用。為進一步發揮四川省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中的作用,全面及時了解省級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修訂標準和完善環境管理、持續提升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依據,有必要開展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實施評估工作。通過建立健全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機制,明確標準實施評估的工作原則、對象、職責分工、程序、評估內容等,規范和指導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實施評估工作。
二、《工作指南》編制的法律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對其制定的標準進行復審”。
(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對其制定的地方標準進行復審”。
(三)《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令第17號)第四十八條規定:“為掌握生態環境標準實際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升生態環境標準科學性、系統性、適用性,標準制定機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結合相關科學技術進展和實際工作需要,組織評估生態環境標準實施情況,并根據評估結果對標準適時進行修訂”。
(四)《四川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地方標準發布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貫徹實施工作,加強對地方標準實施的監督,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反饋”。
三、《工作指南》的主要內容
《工作指南》明確標準實施評估的工作原則、對象、程序、評估內容、評估報告要點等內容。
評估工作原則包括完整性、可行性、代表性、客觀性、實用性五項原則。
評估對象主要針對實施年限滿5年的地方生態環境標準應開展實施評估;對實施年限未滿5年,但實施過程中反映問題較多的可適時開展實施評估。地方生態環境標準評估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評估程序包括確定評估項目、委托承擔單位、成立評估小組、編制評估方案、組織實施、編制評估報告、專家論證和成果報送七個步驟。
評估內容包括標準技術指標的適用性、先進性、協調性,標準實施的執行、反饋、推廣、被引用情況,以及標準實施在經濟、社會、生態等方面的效益,可根據具體標準進行篩選,并在評估方案中進行明確。
評估報告應包括標準實施的總體情況、具體情況、標準實施費用與實施效益、存在的問題、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工作指南》還明確了實施評估工作由廳法規與標準處牽頭組織,歸口業務處室提出評估需求、反饋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標準實施評估承擔單位具體實施,省生態環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技術指導,并明確了承擔單位及人員的基本要求。